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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社艺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文件名        文件编号     审批人     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志愿者管理制度   CC管理字2016】006             2016.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服务基金会志愿者(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区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发挥志愿者的爱心、才能与社会责任感,为基金会辖区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守望相助”的氛围。

第三条 国际社会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外力驱使,在职业之外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获得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人。

第四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  招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遵纪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实名注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招募方式:

1、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2、招聘平台投递简历。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是志愿者组织的一项主要工作,培训是强化志愿者队伍素质的关键,强化素质也是志愿者队伍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志愿者组织建立新志愿者培训(初级培训)、专项培训制度,使志愿者能在培训学习的过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投入到志愿服务中去。

第八条  新志愿者培训。

1、新志愿者在完成登记后,必须接受培训。

2、培训时间按新志愿者登记累计数确定,就近安排时间进行培训。 

第九条  培训内容:

1、志愿者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

2、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重点介绍志愿者组织目前开展的项目活动,帮助新志愿者找到适合自己的项目活动。 

4、介绍优秀志愿者的先进事迹。 

5、慈善理念。

第十条  专项培训

1、志愿者开展项目活动前,原则上都要经过项目培训,即使是没有专业技能要求的,也要通过培训把项目意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要求、注意事项等讲解明白,保证让每名参与该项目的志愿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或有培训资格的志愿者,使项目开展过程中能够保证按要求做细做好。

3、在项目进行中,如有需要强化培训的,须及时组织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一步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培训进一步深化,使之跟得上项目的深入发展。

4、结合志愿者团队的发展,开展志愿者专项团建活动,促进志愿者成长。

第四章 志愿者活动条件和范围 

第十一条  开展志愿者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场所主要在基金会辖区内,若有必要可扩大到市、区范围之内。活动场所应适合志愿者开展活动并能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2、志愿者服务对象须具有接受志愿者的客观需求,并能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二条  志愿者活动内容包括:

1、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活动、调研、宣传等活动;

2、向基金会的相关合作单位提供服务; 

3、为环境保护、建设和谐社会等提供服务;

4、为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或是抢险救灾而组织的募捐活动; 

5、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以志愿者名义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者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章 志愿者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志愿活动信息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

第十六条  志愿活动中,参与者依据活动负责人做出的活动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每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可要求开具证明,作为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凭证。

第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组织志愿者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针对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和改进。

第六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2、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5、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7、本义工站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对所参加组织和义工活动有知情权: 

9、有获得工作指导和参加义工培训机会的权利;

10、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3、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4、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5、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6、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志愿者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义工退出自由,可分两种情况:自愿退出和劝退。

1、自愿退出

(1)因工作或居住地的改变等原因需要退出义工组织的,应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

(2)因特殊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服务能力的可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

(3)因其他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2、劝退。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对其进行劝退说明,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汇报: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站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用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违反义工其他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制度 

1、适时评选志愿者之星,授予一定的表彰与奖励。 

2、根据《基金会义工活动登记表》的记录,为有需求的志愿者开具材料证明,以作为对志愿者个人表现的认可。

第二十三条  惩罚制度

1、凡活动中损害志愿者的形象及基金会形象者,予以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劝退。

2、凡是谎报、虚报志愿者情况者,一经查处,将按照情节严重情况,扣除相应的志愿者时间予以劝退,取消参加志愿者之星评选的资格。 

3、严重违反基金会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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