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重大事事项报告制度
文件名 文件编号 审批人 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CC管理字【2016】003 2016.10.10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加强本单位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上海市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及对本单位自身、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单位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理事会通过的,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决定,包含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等;
(二)理事会通过的,不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变化包含本单位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监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秘书长发生变化等;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基金会成员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的、加入国际组织的、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邀请境外人上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的、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基金会的、以单位名义组织境外学习和考活动等;
(四)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
(五)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七)其他包括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件的、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等。
第六条 本单位重大决定、重大变化、开展涉外活动,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本单位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外事等部门申请报批或报备的事项从其规定。
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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