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文件名 文件编号 审批人 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印章制度 CC管理字【2016】004 2016.10.10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印章的名称、规格、式样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基金会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会印章式样分为: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基金会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印章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基金会新印章启用时由办公室下发新章启用文件。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
基金会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具体为:
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鉴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应分开保管。
印章保管需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
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和图样等信息。
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本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基金会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印章的更新、遗失与停用
印章更新,应交回原印章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社会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印章须停用:
基金会名称变更
印章损坏、遗失、被窃;
基金会注销、吊销、撤销。
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基金会准予注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基金会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原则:本基金会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逐级管理原则,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本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用印登记单》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保留,每年12月31日将用印台账整理后汇总归档。
用印程序:
各类用印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监事或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表》,载明用印时间、发往何处、份数等,经负责人签字批准。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并在用印单上签字。
外出用印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外带基金会印章申请》,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第八条 责任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违反本制度规定,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金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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