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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文件名        文件编号     审批人     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监事制度   CC管理字2020】001             2020.7.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本基金会监事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制度》和《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基金会。监事主要由举办方提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从本基金会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超过(含)三人以上成立监事会,且为单数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不可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应在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监事会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凡属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应有监事列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见证整个过程。

    

  第二章  义务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基金会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 积极参与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监督职能;

  (四) 当遇到理事会决策违法、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应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收到本基金会召集理事会的邀请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单位召开监事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监事若正式请辞,必须等待本基金会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否则,将自动丧失监事资格,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有权重新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

  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见证过程的职责,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如由于通过的重大决议违法、违规并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可自行约定),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须请辞或丧失监事资格,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但经证明,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五)维护和保障本基金会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本基金会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原则上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2. 有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3. 单位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 其他。

  如监事长任期内出现重大疾病(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的,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商讨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

  第八条  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监事会提交由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监事应事先提出临时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第九条  监事会正式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监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后,不得无故提前、延期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延期或取消会议的,由监事会秘书(基金会)及时通知各位监事,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监事会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有相关记录资料,由监事会秘书(基金会)负责建档和永久保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监事长请假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监事会秘书(基金会)负责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并建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监事名单,或会议签到记录;

  (三) 会议议程及内容;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五) 参会监事的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1.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 监事会决议修改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本基金会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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